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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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惠市环(大亚湾)建〔2024〕19号报告表批复(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配套设施-响水河公园片区配套水质净化装置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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