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新闻信息 > 公司新闻

亚美体育官网拟立法规范光污染、环境数据造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11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听取和审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拟将一批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有江苏特色的创新性做法固化为法律制度,包括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绿岛”建设等。此外,备受社会关注的光污染防治、第三方机构环境数据造假等问题也拟进行立法规范。

  制定《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江苏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江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的重要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2018年,江苏废止《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加快,大气、水、土壤、噪声、固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建设项目管理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均有新的规定,需要地方立法进行衔接。近年来,江苏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创新世纪以来最好水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有江苏特色的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管理、“绿岛”建设等一批创新性做法可以固化为法律制度。此外,工作中还存在生态保护修复无法可依、部分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短板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江苏特色,系统建立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体系,共设七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生态保护和修复、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新增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从工作机制、结构调整、激励机制、碳配额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推动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加快推进结构调整,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建立价格激励机制,采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引导资源能源节约,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实施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加强对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管理,推进碳排放配额交易。此外,还规定了生态碳汇、绿色金融、绿色政府采购等内容。

  在“生态保护和修复”一章,《条例(草案)》拟明确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同时拟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健全生态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海域、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状况开展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生态保护状况。

  江苏江河湖海资源丰富,在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条例》草案也重点予以了关注。其中拟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高自然价值、功能价值、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的典型生态系统实施优先保护,采取措施加强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大运河、近岸海域(滩涂)等重点功能区、重要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等的保护修复。

  近年来,一些极具江苏特色的生态保护创新做法也拟被纳入《条例》草案。其中拟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因地制宜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生态安全缓冲区、生态岛试验区等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的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草案针对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方面,也列出了相关条款进行了明确。

  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一章,有不少内容与社会关切及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比如,《条例》草案拟提出,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草案也拟明确,强化光污染防治,规定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环境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放光辐射等有害物质,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的,可以处以罚款。

  对此,省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关于《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中也提出,建筑外墙造成的光污染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应当在规划阶段就加以充分考虑,不能等到建设阶段再进行把关。“建议《条例(草案)》第四十条增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等条款,强化光污染的源头防控。”

  对于环境数据造假,《条例》草案也列出了相应条款予以规范。其中拟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营维护、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数据、结论、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或者变相指使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环境服务的,不免除排污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责任”一章,《条例》草案也拟提出,严惩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实施“双罚”,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实施处罚。亚美体育官网亚美体育官网